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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POS机帮人“套现”未获利依然被判刑!

发布日期:2024-12-20 14:30 浏览次数:

近日,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案。被告人窦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77张,刷卡金额近900万元;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87张,刷卡金额600余万元。法院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两被告人刑罚。

据了解,被告人窦某某、唐某某均系保险公司员工。为拓展人脉关系、获得更多客户,2019年下半年,被告人窦某某、唐某某分别使用POS机,以虚构交易的方式,帮信用卡持卡人“养卡”。

2021年,两被告人随身携带POS机从重庆前往珠海、澳门,采取上述作案方式多次刷卡消费。在返程时因携带大量信用卡被机场安检人员查获,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经查,被告人窦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77张,刷卡金额8990146.72元,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87张,刷卡金额6087018元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窦某某、唐某某违规持有他人的信用卡,并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使用,在持有信用卡数额较大时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。

被告人窦某某、唐某某擅自利用POS机将垫付的资金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出来,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,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。

被告人窦某某、唐某某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,属于数量巨大,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非法经营的数额均为500万元以上,达到“情节严重”的入罪标准,构成非法经营罪,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窦某某、唐某某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,应择一重罪,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。

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,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
法律人士表示,违规持有他人信用卡,替人“养卡”,虽然不是利用授信额度从银行套取现金,但是被告人未经批准,擅自利用POS机将垫付的资金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出来,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,同样构成犯罪。

为引导合理使用信用卡,监管部门曾多次提醒消费者:应当正确认识信用卡功能,理性透支消费,不要“以卡养卡”“以贷还贷”,更不要“短借长用”,合理发挥信用卡等消费类贷款工具的消费支持作用,防止因为过度消费而影响日常生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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